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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官逼民反

分類:二二八系列之史學

2007/05/22 09:57

坊間有關二二八的著作,對於二二八發生的主要原因咬定是官逼民反,官逼民反一說到今天幾成定論,根據官逼民反的說法坐實了二二八的「事件」不是「事變」,是「國家大屠殺」。無論當年參與者是什麼動機?是什麼犯行?起訴書及判決書是否公正?把當年參與二二八而受到處分或死亡者一律視為被害人,一律得到政府的賠償。假如事實真的如此,我們沒話可說,但是隨著政府檔案的全部公開,我們從大量的檔案資料,包括長官公署、保密局、中統、軍統、黨部、地方政府、鄉鎮區公所、警察局、派出所、公營事業單位、台糖、台電等,各地學校………。大量的一手資料,我們赫然發現事實所呈現的套不上「官逼民反」的結論。

從歷史上官逼民反的案例,我們發現官逼民反的關鍵在一個「逼」字。逼到一個忍無可忍的地方,不反是死,反也是死,像秦末陳勝,吳廣的起義,是因為秦法嚴苛,不造反是死,造反也許不死,是典型的官逼民反,又如明末李自成率領大群饑民造反,因為農村經濟殘破,饑民無以為食,不造反會餓死,所以是另一種型式的官逼民反。總之官逼民反是官把民逼到走投無路的地步,不得不反,因為「反」是很嚴重的事,反是犯法的行為,在古代反是唯一死罪,即使在現代,反是「破壞社會秩序」或「顛覆政府」之類的罪名,也是重罪,所以正常的情況官逼民反雖然違法,但是會得到社會大眾的同情與諒解。如水滸傳中的八十萬禁軍總教頭豹子頭林沖,被奸臣陷害,家破人亡,不得不反,造反被朝廷通緝追捕,亡命天涯,但是得到百姓的同情,視為英雄。近代政治學的理論,如果一個政府荒唐到一個地步,老百姓有「造反權」或叫「反抗權」,可以用武力推翻政府,這種造反不叫造反,叫「革命」,二二八的官逼民反被許多綠色學者解釋成「革命」,革命當然無罪,造反自然有理。

但是我們客觀地檢視二二八前長官公署簡派的那些外省或親外省人的大官有沒有做出官逼民反的事情呢?我們的答案是沒有。當年隨陳儀來台的官員不少是當年中國的菁英份子,如嚴家淦、任顯群、孫運璿等,當時台灣從「日據」變成「中治」,當然有過渡期、磨合期產生的問題,這些官員在觀念上、辦事方法,原則上可能與日本人不同,效率可能比日本人差,所以台灣人看不起他們,也不怕他們。但是他們實在沒有欺壓台灣人。同樣的情形當年駐台的軍人,可能服裝儀容沒有日軍威武,戰鬥力、訓練可能不如日軍,但是擾民事件並不多見。二二八著作關於軍紀不佳、擾民等記載多係臆測之詞,查目前之檔案資料,陳儀為整飭軍紀曾槍斃一馬姓少將,二二八發生後曾槍斃兩名犯搶劫罪之士兵,除此以外並沒有太多關於軍紀不良之記錄[1];何況兩個軍駐台時間很短,軍紀問題多係道聽途說之二手資料,不足採信。

至於經濟方面,綠色學者舉出一大堆統計表,來說明台灣經濟情形多壞,己經到民不聊生的地步,可是瞭解當時世界經濟情況的人,對統計學有點概念的人都曉得,綠色學者用統計學來唬人,來騙人。因為當年產生經濟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戰爭破壞,而戰爭的元凶正是殖民統治台灣的日本帝國主義,而且日本人在歸還台灣之前還惡意的大量發行貨幣,埋下台灣日後通貨膨脹的原因,丟下一個爛攤子給國民黨政府,儘管如此,台灣經濟情況相對地比大陸、比日本、比當時世界大多數地區都好得多,至少沒有到民不聊生的地步,台灣經過戰爭,尤其是美軍大轟炸的破壞,戰後又逢日、中政權交替,中國大陸經濟瀕臨崩潰之際,台灣經濟情況不好是事實,軍人軍紀散漫,服裝儀容不佳也是事實,長官公署行政效率不良也是事實,但是這些問題的嚴重性都沒有到官逼民的地步,資料證據顯示,這些問題都沒有逼到老百姓願意冒著「殺頭」的危險跟政府拼命的地步,此外日本總督跟長官公署最大的不同是長官公署把台灣人當成「國民」、「公民」看待。日本人把台灣人當「生物」看待[2]。長官公署來台後非但取消日據時代一切嚴刑峻法,而且根據「台灣長官公署檢覈公職候選人資格辦法」及「台灣中等國民學校教員甄選辦法」、「國民小學教員甄選辦法」[3],讓本省人快速取得任用資格,並起用大批本省菁英從政。同時取消日據時期的一切經濟禁制令,滿足本省人生活必需品之需求。

但是不幸地是二二八一個偶發事件,最後引起台灣全面動亂,動亂之初長官公署未嘗沒有誠意和平解決,長官公署和平解決的誠意見諸下列事實可以證明:

一、長官公署二二八下令戒嚴,並宣佈依法嚴辦肇事之專賣局人員,當日即收押傅學通等六人,並允諾秩序恢復後即解除戒嚴。

二、三月一日民眾代表黃朝琴、周廷壽、王添燈、林忠等謁見陳長官請求:

立即解除戒嚴令。

被捕之民眾應即開釋。

命令不准軍警開槍。

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

請求長官對民眾廣播。

陳長官全部允予照辦[4]

三、三月一日午後十二時解除戒嚴。但集會遊行仍然禁止[5]。

四、警備總部蘇紹文處長,頃致函台北市議會,略以「關於查緝私煙血案,當局決定撥付新台幣二十萬元與死者之家屬,傷者五萬元,以為撫恤,希代轉知」等云,並請各該管轄區里鄰長即往該處具領轉發。

五、三月二日市參議會調查委員會全體委員往長官公署謁見陳長官,討論本案解決方針,席上有葛祕書長葛敬思、交通處長任顯群,民政處長周一鶚,陳長官當面答應下列數項:

(1)因此案被捕之民眾,全部移交憲兵第四團無條件釋放。

(2)關於本案之死者,由政府發給撫恤金,傷者由政府負擔醫費送醫院治療,死傷者不分本省、外省,及公務員,希望民眾調查其姓名,住址,報告,以便設法處置。

(3)不追究發生本案之民間負責人(從今以後,各安其業,共謀本省之建設)。

(4)即時恢復交通(鐵路交通由國大代表簡文發氏負責)。

(5)武裝警察巡邏車,逐漸減少(槍口不向外,武器放於車內)。以維持治安。

(6)從速恢復工作,各商店開門照常營業。

(7)食米即運市內,供應民眾需求。

(8)路上倘有死傷者,由警察與附近民眾設法送醫療治。[6]

六、三月二日陳儀對台同胞廣播:關於這次事件的處置,我昨日己經廣播過,你們都應該聽到,明白我的意思了。我現在為了安定人心,迅速恢復秩序,作更寬大的措施,特再宣佈幾點處置辦法:

(1)凡是參加此次事件之人民,政府念其由於衝動,缺乏理智,准予從寬,一律不加追究。

(2)因參與此次事件,已被憲警拘捕之人民,准予釋放,均送集憲兵團部,由其父兄或家族領回,不必由鄰里長保釋,以手續麻煩。

(3)此次傷亡的人,不論公教人員與人民,不分本省人與外省人,傷者給予治療,死者優予撫恤。

(4)此次事件如何善後,特設一處理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除政府人員及參政員,參議員等外,俾可容納多數人民的意見。

臺灣同胞們:政府這樣寬大的處置大家應該可以放心了。我愛臺灣同胞,我希望我這次廣播以後,大家可以立刻安心下來,趕快恢恢復二月廿七日以前的秩序,照常工作,經過這次事件,人民與政府,想更能和衷合作,達到精神團結的目的。[7]

七、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中正堂成立處委會,並決議:

(1) 因此案被捕之民眾,當由憲兵第四團無條件釋放。

(2) 關於本案之死者,由政府發給撫恤金。

(3) 不追究發生本案之負責人。

(4) 即時停止武裝兵警巡邏。

(5) 即時恢復交通。[8]

八、三月三日處委會委員黃國書、陳屋、黃朝生、李仁貴、民眾代表盧輝木、方添登、偕各報記者,前往軍法處調查兇手是否確己覊押,至該處時,據負責人談稱:己於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送交法院,言訖並提示文件,乃轉往臺北第一監獄,監獄人員由牢房牽出六人,渠等皆掛有甚重之腳鐐,垂頭喪氣,由本報攝影記者一一拍相片,其中有二人大喊冤枉,但據軍法處及監獄人員談,迄今未有警察大隊之員警送交拘押,茲將各兇手姓名錄之如次:

盛鐵夫 卅八歲 浙江人

鍾廷洲 廿七歲 江西人

趙子健 卅一歲 安徽人

劉超群 卅一歲 四川人

傳學通 廿九歲 廣東人

葉得根 卅二歲 福建人[9]

九、三月三日處委會代表與參謀長柯遠芬協商,柯同意將軍隊撒回軍營。

以上是二二八發生初期政府處理二二八的情形,我們以今天法治的標準來看,政府實在寬鬆過頭了,二二七的緝私煙事件,最多是個執法過當的問題,應該處置失職官員即可,引起暴亂以後居然承諾釋放所有暴徒,又承諾即刻解嚴,更荒唐的是同意民眾代表到軍法處查看兇手是否在押,此等行為、此種心態置政府威信於何地?

難怪不著撰人在《二二八事變之平亂》一文中要感慨地說:「由於坐待『和平解決』決策之錯誤:當『事變』之初,問題比較單純,牽涉不大,應以純治安事件,及時疏導,斷然處置,不使釀成事端,無所謂『和平解決』。

蓋『寬大處理』絕對正確,有限度之循『和平』途徑尋求解決,亦無不可。乃不此之圖,遷延因循,貽誤事機;而忽略台灣之民性褊狹強悍,此其失者一。或謂當時之『和平解決』決策,係緩兵之計;但稽考電報中央之檔案,並無請求派兵增援之事實。甚至將電稿中『缺乏兵力』字句刪除;以及嚴令制止高雄要塞之斷然平亂等證之;足見並非『緩兵之計』,乃怯弱無能,坐視事態惡化擴大,而無所措手足;此其失者二。左傳曰:『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灌之,則多死焉;故寬難。』冒然猛,固不可,一味寬,也易僨事。」、

「由於准許成立『處理委員會』之錯誤:當『事變』之初,本係一單純之局部性事件,乃竟准許官民共同組成一個委員會,『負責處理』暴亂事件。當時決策者之用心,或在『緩衝』,或在表示『公正』;但忽略此一決策,已使純治安事件轉變為嚴重之政治性事件;遂令若干別具用心者得厠身其間。其他非法組織與潛伏之共黨分子亦相繼介入,使群龍無首之社會盲目騷動,演變為『有組織』『有領導』之全面策動;實無異將政權拱手讓人,使暴徙膽敢接管各縣市政府,公然行使政權。此誠韓非子所謂:『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悍馬。』且尤過之。」。[10]

除了與民眾代表處委會協商解決方案,作大幅度讓步外,長官公署又企圖透過台灣士紳、半山企圖和平解決,如陳儀、柯遠芬、張慕陶,分別請託王添燈、蔣渭川、黃朝琴、林獻堂等在台灣有影響力之士紳協助政府和平解決問題。但是由於:

(1) 民眾己失去理性,所有建議和平解決的台灣領袖皆被視為台奸而無法發揮其原有之影響力。

(2) 處委會派系分歧,內鬥結果,最後鴿派蔣渭川失勢,鷹派王添燈控制處委會,提出三十二條、四十二條主張,其中包括國軍繳械等,事態發展至此,和平收場已不可能。長官公署所有和平解決之努力宣告失敗。

二二八資料解祕以後從大量中央及地方的檔案資料我們發現,除了澎湖以外全省暴徒攻擊各地警察、軍隊、外省人、公務員,搶奪軍警槍械,俘虜地方首長,以維持治安為名組織軍隊,篡奪地方政府,而長官公署因為先有軍隊退回軍營,不准開槍之規定,後來事態惡化以後又因兵力不足,只有被動被困營區或機關之內無法動彈。

從上述的歷史,無論從任何角度來回顧當時的情境,我們實在無法同意二二八是「官逼民反」的說法,我進一步剖析理由如下:

(1)陳儀行政團隊人才濟濟,下級官員或有素質低劣者,有貪汙腐敗之行為,但比較日本人之高壓、凶殘欺凌台胞、在「被治」者的感受方面應該還不到鋌而走險去「造反」的地步。

(2)經濟問題雖然嚴重,但是:

a.光復後解除日本經濟「統制令」,與大陸貿易量大增,民生必需品充沛,市民生活必需品並不缺乏。

b.比起大陸、日本、以及世界大多數地區還算比較好的。至少沒有到發生飢荒或缺糧的地步[11],當年並不產生因為經濟問題逼到百姓「造反」的地步。

(3)從長官公署及中央在事變初期的作為來看,事變初期官方確實有和平解決之誠意,而這些誠意因為忍讓過了頭,如同意民眾代表到軍法處查驗肇事者是否在押。讓暴民誤以為政府膽怯怕事,遂有得寸進尺之行為。

(4)處委會在王添燈奪權成功後己經變成一個叛亂團體,其向長官公署提出之三十二條非但要求政府軍繳械,後來又隱匿軍隊繳械這一條。將篡改後之三十二條交由美國副領事柯爾向美國及國際發表,以圖引起國際干涉,並在廣播中用「革命先烈的血不會白流的」煽動的語言挑撥民眾情緒,擴大事端。

(5)三月二日美大使司徒雷登致國務卿四四八號電:「領事今天收到一分有一百四十一名簽名,代表八百零七人的致馬歇爾將軍之陳情書,其結論稱『改革台灣省政府的捷徑,全在於聯合國共同管理台灣,並中斷台灣與中國本土的政治經濟關係,直到台灣獨立』。布拉克。」

從以上的發展看來,二二八發生的初期長官公署絕對有和平解決的誠意,但是在所有和平解決的努力都失敗以後,台北治安雖然相對較為平靜,但是因為處委會步步進逼,「長官公署已被架空。」[12]其他地區除澎湖外,實際上大多數地區已經淪陷,暴民所作所為不僅止於奪取地方政權而已,同時打殺外省人,燒、砸、搶己成燎原之勢,從大量一手資料顯示,除地方政府外,所有外省人之商店、團體、公營事業包括台糖、台電等均遭波及,尤其甚者,幾乎全省的學校,包括育幼院均遭掠奪或搗毀,這些資料數量龐大,不可能作假。事態發展至此,除了派兵平亂,國民政府不可能有第二種選擇。當時的情形,發展到三月五日非但和平解決已不可能,從目前的資料看來,中央派兵可能是五號的決定,五號以後長官公署繼續與處委會代表協商乙事被綠色學者指責為緩兵之計,好像犯了滔天大罪,其實在所有和平努力都失敗以後,在民眾全面武裝暴亂的情形之下,在所有外省人生命財產都受到威脅的時候,緩兵之計何罪之有?何況以陳儀在蔣面前信任之專,以陳儀之魄力,如果和平協商成功即使軍隊登陸也有不開槍之可能。

從大量的一手資料顯示,事實上二二八發生的原因不是官逼民反,反而可能是因為陳儀愛台灣、愛台灣人、敬重台灣人、姑息台灣人而引起的動亂。事情發生以後陳儀希望和平解決而被誤以為陳儀膽怯,遂使台人誤判情勢,使事件擴大、惡化、不可收拾。難怪陳儀在生命的尾聲,感慨地說他沒有對不起台灣人,而是台灣人對不起他[13]。

總之所有的一手資料顯示,官逼民反之說不能成立,事實上中央派兵鎮壓是被逼出來的。我的結論並無情緒或道德上的考量,更無意譴責當時的台灣人,因為即使台灣人有錯,那台灣人也是一連串歷史悲劇的受害者,本文自的是還原一個歷史真相。還原歷史真相除了學術上的意義以外,最重要的是用真相來抗議那些扭曲真相、歪曲事實,以求達到政治目的的假學者。

※ 本文所附打、殺、砸、搶之原始資料,如各地傷亡統計表,武器損失統計表,各地機關學校財務損失表等,可為本文佐證。

※註:本文摘自「二二八真相解密」,本人著作,風雲時代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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